世界周刊 2012年9月23日 问答

问答 1.


问答 1.

复婚办前夫移民 离婚易遭质疑

林读者问:

家母于2007年10月入美国籍后,我和丈夫注册登记结婚。妈妈为我一家人递交文件,包括我13岁的女儿。 由于某些原因,我与丈夫于2008年8月离婚。 2009年11月,我和女儿移民来到美国。

现在我想回去跟前夫复婚,申请他来美国。请问我有资格申请我丈夫吗?如果我现在没有资格,可以在我成为美国公民后为他申请呢,还是要等女儿21岁再为她父亲申请呢?

李亚伦律师答:

我假设你是透过你的母亲而移民的。你的排期(即你母亲第一次为你申请的日期)大概是在2003年。你说你在母亲于2007年10月成为美国公民后,你和丈夫注册结婚。婚姻登记的事实,将把你的类别从F-1美国公民未婚成年子女的优先类别,改成美国公民已婚子女的类别,此类别等待排期的时间要更长些。在2007年10月的时候,第三优先类别排到2000年2月15日之前递交的案件,而第一优先类别排到2001年11月8日之前递交的案件。

当你和丈夫在2008年8月离婚时,第三优先类别只排到2000年6月8日之前递交的案件,但第一优先类别(F-1)则排到2002年3月15日。当你和你女儿于2009年11月移民来美时,第一优先类别排到2003年10月15日,而第三优先类别只到2001年3月1日。所以你因离婚提升类别,在移民上省了许多的时间。很可能与前夫复婚会引起你于2008年离婚是否真实的问题。这样可能会危及你自己的居留身份。即使是公民也无法保护你在取得绿卡时犯下的欺诈行为,如果证明犯了欺诈罪的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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